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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學

競賽

105年國中小學生Scratch動畫短片創作競賽實施計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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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國中小學生Scratch動畫短片創作競賽實施計畫

臺北市105年國中小學生Scratch動畫短片創作競賽實施計

北市教資字第 10537819401

壹、 依據:臺北市105年自由軟體推動發展工作計畫辦理。

貳、 目的:增進本市國中小學生運用自由軟體Scratch創作動畫短片的意願與能力。

參、 辦理單位

  • 主辦單位:臺北市政府教育局(以下稱教育局)。
  • 承辦單位: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(以下稱建成國中)。
  • 協辦單位:教育部校園自由軟體數位資源推廣服務中心、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資訊
  •          

肆、 參賽對象

  • 國中組:臺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學(含完全中學國中部)學生。
  • 國小組: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。

伍、 參賽主題

陸、 競賽方式

  • 採個人賽,作品長度為60~120秒,每位學生至多可參加1件作品。
  • 參賽作品必須使用Scratch軟體製作。
  • 參賽作品必須為作者原創,不得盜用或抄襲他人作品。作品中使用之圖片及聲音等,須於設計歷程書中註明出處,並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使用,或聲明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容許幅度。

柒、 報名日期:105年9月19日(一)至9月30日(五)。

捌、 競賽規則

  • 初賽
  • 各校應繳交資料及期程:請各校於105年9月19日(一)至9月30日(五)中午12時前進入活動網站(http://contest.tp.edu.tw)進行「線上報名」,並將「作品電子檔」寄至收件單位。說明如下:
    1. 動畫作品電子檔 
    2. 設計歷程書電子檔 
    3. 著作權聲明書:需為家長簽名之掃描檔 
    4. 報名表件:需有校長核章之掃描檔,所有相關表件電子檔請至活動網站下載。 
  • 收件單位:建成國中教務處資訊組陳仰德老師(it@stweb.jcjh.tp.edu.tw)
  • 未能於收件截止日前完成線上報名或依限繳交作品電子檔者,取消參賽資格。
  • 各校報名帳號

1. 國小:a + 統計代碼(例如a300000)。

2. 國中:b + 統計代碼(例如b300000)。

3. 各校密碼:同報名帳號,請於首次登入後自行修改密碼。

4. 如有報名系統問題,請洽建成國中資訊組陳仰德老師(25587042分機618) 或教育局資訊教育科蘇湘涵小姐(1999分機1237)。

  • 參賽作品經初審後,105年10月17日(星期一)於活動網站公布決賽名單。
  • 決賽
    • 決賽時間暨賽程表:各組獲決賽資格者務必參加,否則視同棄權。

105年10月31日(星期一)

決賽地點:建成國中3F大會議室。

 

國小組決賽

國中組決賽

09:00~09:10

報到

 

09:10~09:20

發表序抽籤

09:30~12:00

各隊依序發表

13:00~13:10

 

報到

13:10~13:20

發表序抽籤

13:30~16:00

各隊依序發表

  • 決賽發表的規則如下

1. 現場抽籤決定發表順序。

2. 發表時間為5分鐘,評審問答3分鐘。

3. 發表內容創作重點以如何構思、選用資料來源及創作歷程等進行說明。

4. 發表可僅以口頭發表,或可輔以多媒體(海報、圖卡、簡報、影音)進行。

5. 發表選用之媒體與形式將不列入計分

  • 決賽結果公告:105年11月7日(星期五)中午12時,公告於活動網站。

玖、 作品評審

一、 初審:由建成國中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評選,評選各組15件作品進入決賽。

二、 決賽: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評審,評定出優勝作品。

三、 評分標準:創意20%、視覺效果15%、聽覺效果15%、主題表達50%。

四、 獎勵辦法

  • 各組別分列特優1名、優等3名、佳作5名、入選若干名。
  • 評審委員得依參賽作品及數量,增刪得獎人數。
  • 得獎學生由教育局頒發獎狀。
  • 禮券:特優1500元、優等1200元、佳作800元。
  • 指導教師核發教育局獎狀及敘獎:
    1. 特優及優等,每人記嘉獎2次。
    2. 佳作及入選,每人記嘉獎1次。
    3. 重複獲獎之指導教師不予重複敘獎,僅從優敘獎。

壹拾、 經費:由臺北市自由軟體發展工作相關經費項下支應。

壹拾壹、 其他

    一、 若有補充事項,將隨時公告於活動網站,請參賽學校上網查詢。

    二、 參賽者須將得獎作品授權主辦單位,以展示及推廣目的後續使用、改作、

         公開、重製與散布此作品。得獎作品若惡意違反法律規定,將取消資格並

         追回所得獎項;其違法侵權責任,由參賽學校及可歸責之相關人員自行負

         責。

壹拾貳、 本計畫經教育局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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