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活動競賽|
1.歷史或語文或表演藝術校內成績PR值90以上之本市各區公私立國中生。
2.參加校內、全市性或全國性有關表演藝術類或語文類競賽或活動表現特別優異,獲獎項之本市各區公私立國中生。
3.表演與肢體表達能力表現優者、具表演才能之資賦優異七、八、九年級學生,經學校推薦之本市各區公私立國中生。
辦理期程:中華民國106學年第二學期及107學年第一學期。
辦理地點:天母國中表藝教室。
辦理經費:每人2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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